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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有了合同范本
money.fjnet.cn 2013-03-28 10:26   来源:    我来说两句

预付式消费有了合同范本

本报讯 (记者 谢贤伟 通讯员 陈孔霖) 日前,省工商局制定并正式推行《福建省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供省内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衣等服务行业选用,规范经营者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预付式消费,本是一种双赢的消费模式。对于消费者而言,通常可以额外享受经营者给予的特别优惠,减少现钞使用;对于经营者来说,可以提高资金周转率,从而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但现实中,不少商家却常常利用这一消费模式,制造商业陷阱,以各种形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范本的推行,将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范本明确,若经营方发生营业地址搬迁、装修、停业、歇业、经营项目变更、经营权转让等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经营者有义务以电话、信函、当面通知、媒体通告的方式,在有关事件发生之前10日通知消费者,并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预付卡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范本对3种形式的退卡作了说明。合同签订起7日内为“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卡,经营者应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有权扣除消费者已享受的优惠价款及不超过10元的卡工本费。

“犹豫期”后的使用期内,非经营者原因,如消费者提出退卡,双方可商量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经消费者签名确认,经营者无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经营者只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并有权直接扣除不超过剩余金额10%的违约金;经营者只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并有权直接扣除消费者已享受的优惠价款。

使用期届满后,卡内若仍有余额尚未消费,双方还可商量选择以下方式处理:经消费者签名确认,本卡作废,经营者无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本卡,但不再享有原合同约定的优惠折扣,卡内余额等同现金使用,不能办理退款;消费者不得继续使用本卡,但有权退卡,经营者只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同时有权直接扣除不超过剩余金额10%的违约金。

同时,范本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卡内余款:消费者恶意违反经营者营业场所明示的规章制度,给经营者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消费者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经营者无法按约提供服务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及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经营者出现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用卡行为;经营者因变更经营范围等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服务;经营者有其他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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