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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华保险查破一起扩大损失赔案
money.fjnet.cn 2013-06-21 09:47  谢华章 来源:中国保险报    我来说两句

    2012年6月26日,王某驾驶闽D×××××重型牵引车在福建漳浦县某路段与陈某驾驶的闽E×××××重型货车及商某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死亡、商某受伤及各方财产损失。经福建漳浦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陈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1月,死者陈某家属向福建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调解被保险车辆闽E×××××车损的同时,三者闽D×××××车主厦门某物流公司向法院提出,在本事故中其车上价值160508.18元的玻璃全部毁损,要求一并处理。

  厦门某物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某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赔款计算书、证明、赔款收据、玻璃买卖发票及货物托运单等材料,以此证明出事时车上玻璃货物全损,玻璃损失160508.18元,残值5565元,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物流公司玻璃损失53471.59元。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在对三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初审时发现:某保险公司定损的玻璃损失依据是玻璃买卖发票,对玻璃总数没有核对。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依据以往类似案件的经验分析,对本案玻璃损失有怀疑。为了用事实说话,公司法务岗人员与查勘人员一同深入走访相关运载玻璃的车队,得到的答复是该三者车型不可能装载那么多玻璃,货物发票金额远远超过实际价值。为此,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法务岗人员与查勘人员直接向三者驾驶员王某询问,并讲明扩大损失骗赔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王某供述,事发时装载的玻璃数量约是发票上数量的一半,货值在10万元左右,剩下的玻璃由另一辆车运输。公司法务岗人员把驾驶员供述的情况向主审法官反映,由主审法官直接致电三者厦门某物流公司,要求其如实供述当天所载货物的实际情况。

  在事实面前,厦门某物流公司不得不向法官坦白:事发当天,出险车辆只装载一半多玻璃,价值大概在10万元,厦门某物流公司表示愿意与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协商玻璃的实际损失价值。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进一步深入走访、咨询,推算当天装载的玻璃损失大概在8-9万元之间,并将此情况向主审法官及厦门某物流公司阐明:经核损,事发当天所装载玻璃损失约为总损失的一半,即80254.09元,超过80254.09元不予认可。由于隐瞒事实,厦门某物流公司自知理亏,最终同意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的核损金额。但由于某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该物流公司53471.59元,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再次向法官及该物流公司提出,公司只能在玻璃实际损失情况下,赔偿某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即80254.09元-残5565/2-53471.59元=24000元。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的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该物流公司最终也同意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方案,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56254.09元。

  由于中华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法务岗人员与查勘人员责任心强,密切配合,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对疑问深入调查走访,最终成功勘破此起扩大损失赔案,极大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减少了公司赔款支出。

责任编辑:谢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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