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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朋友出车祸 安邦保险竟拒赔
money.fjnet.cn 2013-06-26 10:49   来源:法制晚报    我来说两句

法院判决

法院对非法运营不予认可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安邦北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安邦北分公司在王女士发生保险事故后以她从事非法运营行为为由拒赔,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安邦北分公司仅以王女士与事故发生当时的乘车人不认识为由认定她从事非法运营,改变了车辆用途,依据不足。现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王女士改变了车辆用途正从事运营,故安邦北分公司拒绝理赔,依据不足。

王女士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及时报险,安邦北分公司亦出险。现安邦北分公司对修理金额不持异议,且该金额未超出责任限额,故安邦北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

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求安邦北分公司支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双方约定,应当予以支持。双方一致同意扣除残值260元,故安邦北分公司应当向王女士支付扣除残值260元后的理赔款28245元。

一审判决

安邦保险10日内赔款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女士保险赔偿金28245元。

日前,王京顺律师告诉记者,王女士的汽车已经修理完毕,保险公司也已经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支付了迟迟未付的保费。

业内说法

无偿“顺风车”出事故 险企需按合同理赔

平安保险公司资深区域负责人张强(化名)告诉记者,按照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可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两种。非营运车辆指的是服务的时候不收取费用的车辆,包括为了单位公事使用的车辆、个人生活使用的车辆以及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等。“像我们的私家车大多数是非营运车辆。”他说。

张强表示,本案中,通过乘车人的表述以及保险公司并没能举出证据,证明王女士在接送乘车人的过程中有收费的行为,所以,就应该认定她并没有从事非法运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赔偿。

“由这个案件可以延伸到”顺风车“问题。”他说,“顺风车”分为无偿顺风车和有偿顺风车两种。前者由于并没有收取报酬,或者只是分摊了油费或过桥费,司机没有额外获利,所以不存在改变车辆性质的情况,后者则是用非营运车辆营运获利,情况与前者完全相反。

张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更改。但是有些车主却往往利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利性运输活动。他提示说,由于营运车和非营运车在投保时,费率是不同的,前者要高于后者,车辆如果投保的是非营运车辆保险的私家车,在从事经营行为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也就是所谓的“黑车”,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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