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并予以发布实施。
根据《评价办法》,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上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
《评价办法》尽量减少了主观因素或经验判断的影响。为了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计分的方式进行,并结合一定的消极条款,即发生特定情形时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以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分类。
为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评价标准在坚持定量原则评价的基础上,适用范围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层面,同时在评价中引入公司自查机制,引入加分因素,并且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
据上交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制定《评价办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该人士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缓解市场迅速发展和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能够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
据了解,该《评价办法》于9月18日对外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7日,上交所共收到市场各参与方的反馈邮件共计46份,有效回复45份。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评价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和分类,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持续规范,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和投资者权益的切实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反馈邮件同时也对《评价办法》个别条款或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上交所经讨论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