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就人民币利率产品而言,在利率双轨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般采用分别构建管制利率产品FTP(资金转移定价)和市场化产品FTP的方式实现内部转移定价,其中管制利率FTP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基准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市场化产品FTP使用Shibor、央票利率、国债利率等作为定价基准。外币FTP一般采取确定基础FTP价格和FTP调整项的方式,其中基础FTP价格使用各币种的市场收益率曲线,如Libor等,调整项则根据境内外市场之间的差异以及商业银行的管理需要设定。
此外,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也会成为其他利率产品的参考利率。
Shibor、央票利率与国债收益率曲线等构成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可以为市场提供从隔夜到50年、期限结构完整的定价基准,是包括存贷款利率在内的各种金融产品的直接定价参考,也可为宏观调控提供全面可靠的决策分析依据。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思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已经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也基本实现了“贷款管下限、存款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当前,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时机已日趋成熟。一是从利率间接调控的可行性看,近年来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体系逐步完善,对市场利率的引导能力逐步提高。二是经过这一轮大规模的金融机构改革,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得到明显改善,资本充足率提高,资本约束增强,为实现市场竞争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以拆借和回购交易为主的货币市场、以各类债券为主的资本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都得到较大的发展,并且已经实现市场化运行。四是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逐步提高,企业和居民对利率市场化了解程度以及对利率的敏感度有所提高。为此,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正确把握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方向和原则
应抓住时机逐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而不是一次性完全放松利率管制;应先允许部分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试行市场化定价,限制不达标金融机构的定价权;应全盘慎重考虑不同阶段的利率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尽量避免不同类型利率产品间的套利行为;利率的放开程度应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居民的接受程度一致,而不应产生过大偏离。
完善利率传导机制
目前我国市场化利率调控机制不完善:一是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尚未完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目标利率选择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仍需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二是利率传导机制不畅通,公开市场操作对于市场利率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对于存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有限;三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仍不完善,还不能很好地为金融产品定价提供有效的利率基准。
一是确立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利率。当前中央银行实质上将存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利率,市场手段调控较少,存在一定的金融压抑。而衡量融资成本、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的宏观调控都与中央银行目标利率密切相关,中央银行目标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的核心。各国中央银行采用的目标利率有伦敦同业拆放利率、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以及日本的隔夜拆借利率等不尽相同。我国需要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使公开市场操作有的放矢。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基准利率,Shibor、Chibor、国债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等都在利率产品定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关键是要选择、培养一种能够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有效调控又具有广泛市场影响力的利率作为中央银行的目标利率。
二是疏通利率传导渠道。金融市场利率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不能有效引导存贷款利率是当前利率传导机制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当前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反过来直接影响金融市场利率,甚至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化利率传导机制。在当前的传导机制下,如果贸然实现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存贷款利率上升,金融市场利率上升,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被动上涨,形成倒逼机制,此时的中央银行一方面失去了对存贷款利率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间接调控又可能难以有效运作。因此,在最终放弃对存贷款利率的直接管制前,需要完善利率传导机制。
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
从改革的经验来看,简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档次是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的主要方式。第一,放宽贷款利率下限。可将贷款利率下限由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0.9倍放宽至0.8倍。一方面可扩大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利率下限过低可能造成的非理性竞争风险。第二,简化贷款利率档次。通过合并贷款利率档次,逐步放松对贷款利率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