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取代“按日计罚”
送审稿的另一变化就是删除了“按日计罚”条款。
所谓“按日计罚”条款,即草案稿第41条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排污,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或者限制改正,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可以自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改正之日起,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损害程度,每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制度主要是吸收了地方环保系统的工作经验,重庆和深圳等地的人大针对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排污等环境违法现象,提出的违法行为应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应施行“按日计罚”这样的重罚。
这一制度对企业的威慑力很大,改变了企业违法排污成本过低的状况。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介绍,2007年9月实施的修订后《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重庆当地企业的违法排污改正率从出台前的不到5%上升到80%以上。
因此,有专家将这一制度称之为最严厉的法律措施。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一制度在“草案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遭到诸多人的反对,认为将导致负担过重而难以承受,而主张强化限期治理制度。
但一位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限期治理并不能替代按日计罚,前者无法改变现在企业违法排污严重的现状,而是充当了企业环境违法的保护伞。
“尽管草案稿也明确了企业在限期治理中的责任,并加强了政府在其中的监管责任,并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和关闭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上,很多地方政府出于维护GDP的考虑,很少采取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手段,也就是说变相地放任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前述地方环保官员表示,限期治理手段常会变成“雷声大,雨点小”。
该环保官员表示无奈,“即便环保部门想有所作为,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也会受到很多制约,所以按日计罚将赋予地方环保部门增加排污执法方面的很大权力,很可惜这一权力早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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