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刃的产品结构
在亏损的产品面前,银行和投资者其实谁都没做成“事前诸葛亮”,而2007年前曾给理财产品带来不错收益的复杂产品结构,一旦出现了方向性错误,往往会助推败局。
以某行一只1年期QDII产品为例。该产品挂钩三只股票,分别为纽交所上市新能源股A,纽交所上市美国公用事业股B,巴黎证交所上市环保概念股C。在产品发行的2008年初,这三只股票均为热点概念股,令投资者心动。
上述产品设计为,从投资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观察,若三只股票股价全部等于或高于原始价格的90%,则产品提前终止,投资者获得一笔折合年化收益率为30%的首月绝对收益。若提前终止事件暂未发生,则观察期顺延,后期一旦发生,投资者同比获得月固定收益。如果直至产品到期都未发生提前终止事件,则投资者原始票据可转换为一张1年期美元股票挂钩非保本结构性票据。也就是说,即使投资的股票小亏(均在10%以内),理财产品仍然赚钱。
如果这三只股票股价稳定,这是一笔上好买卖,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完成了一笔靠个人无法做到的“对赌”。然而,风险收益对等是一条铁律。这笔看似容易获利的买卖,实则暗藏两种风险:
第一,如果牛市来临,投资者根据对赌条款,也只能获取一笔固定收益,产品结构等于内设了收益缩小杠杆。
第二,除了上述通往盈利的“提前终止规则”,该产品还有可能通往亏损的“触发事件规则”:自投资交易后一日起至到期日的任意交易日内,若A、B、C中任意一只股票跌破初始价格的60%,则“触发事件”发生,其结果是,该款产品将从挂钩篮子股票变为挂钩跌得最惨的单一股票,即,最差的股票在既定到期日前亏多少,整个产品也亏多少。
不幸的是,在2008年,新能源股A的破位,让这款产品直接进入“触发”程序,整个理财计划直接绑定了股票A,跌幅惨重;但故事到此尚未结束,在产品到期前,A股票出现止跌反弹,银行出于帮投资者缩小损失考虑,在投资者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合同规定内的产品展期程序。然而就在展期期间,中概股危机突发,而A正处中概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