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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悔婚”全柴动力被指虚假陈述 百余股民欲联手维权
money.fjnet.cn 2012-08-24 09:1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来说两句

律师:涉嫌虚假陈述

据兴业全球基金委托的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瑛明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诉讼可能以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来起诉。根据相关法规,虚假陈述起诉的民事赔偿,需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配合。目前,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熔盛重工涉嫌虚假陈述的调查,并表示将在60日内给出调查结论。

据了解,在该要约收购案中,主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熔盛重工有虚假陈述之嫌疑。2011年6月29日,全柴动力披露,熔盛重工已向证监会申请延期上报有关补正材料,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复文件后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证监会;2011年10月29日,全柴动力披露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及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复文件,截至2011年9月30日,该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尚未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

将两份公告结合起来,投资者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熔盛重工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复文件后,已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但证监会还未出具无异议函。

与此同时,全柴动力还分别于去年12月27日、今年3月29日、4月28日披露,有关补正材料尚未上报中国证监会。直至7月17日的公告,熔盛重工才突然改口,表示在重新考虑要约收购计划,正与转让方商讨延期可能性。

8月18日,全柴动力再发公告表示,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8月22日,熔盛重工表示已撤回材料并将申请返还保证金。

从前后几次的公告来看,今年7月份以前,上市公司给出的信息一直是“正在补充材料”,并未见任何要约收购有变化的迹象。因此,此前陈瑛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2011年8月31日后,熔盛重工的信息披露是严重不完整的,有误导投资者以为其仍在准备补正材料继续进行此项要约收购的嫌疑,并隐瞒了真实的情况。同时,全柴动力、全柴集团、全椒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也难逃其责。”

与此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还联系到广州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他认为,其一,对于股民而言,若证监会认定熔盛重工存在虚假陈述,则股民可以要求索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证监会还可对熔盛重工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其中《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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