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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规: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
money.fjnet.cn 2012-12-12 09:11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新《规则》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地方在于对于行政单位举债的规定,按照新《规则》要求,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这意味着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的闸门暂时不会打开。去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此前有分析称,这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但是从今年年中《预算法》修订以及财政部的新规透露出的信息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仍遥遥无期。

不过在王雍君看来,地方发债的口子并没有完全封死,因为目前地方债多来源于投融资平台,并没有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管范畴,新规也有弹性,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大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话还是有可能的。

在这个基础上,应该如何理解财政部的新规呢?王雍君说,这更多表达出一种严抓财政透明和财务纪律的态度,目前很多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不透明,隐含巨大财政风险。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截至2010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上限为14万亿元。2010年度审计署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

尽管如此,地方投资冲动未见明显减小,湖南长沙市就宣布今年重大推介项目195个,总投资额达8292亿元;天津也宣布今后4年将投入1.5万亿元,重点建设10条产业链;贵州推出《贵州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未来10年完成投资3万亿元。

在债台高筑加上投资冲动不减的现状下,行政单位不得举债的明确规定便不难理解,王雍君还提醒说,地方政府发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而无论从监督机制还是信用评级机制等方面来看,国内资本市场并不成熟,这种条件也不允许我国现在冒风险允许地方政府发债。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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