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称,财政部和银监会在去年出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近日又联合下发了一份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省市政府新设或授权的可参与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2月19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多方求证,其中银监会方面否认下发了此通知,而截至记者发稿时,财政部方面也未对该消息给予证实。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继经济下行以来,信贷违约风险逐渐暴露,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增多,其中,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是一大压力。那么,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或授权某资产管理公司(AMC )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其合理性,但操作上争议仍然较大。”
事实上,早在去年2月份,财政部和银监会就联合出台了一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首次提出了设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思路,即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该类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若省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 的话,对于银行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未上市的中小银行来说是个“好消息”。一位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对于未上市银行而言,其面临的不良资产的压力比起已经上市的银行而言更大,而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一旦成立,将为这些银行消化自身不良资产提供一条新的渠道。
据悉,去年就有部分地方的财政厅曾就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事项征询过当地银监局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相关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框架、定位、资质条件等具体事项仍比较模糊,并且缺少相关具体指引细则,目前,江苏省内还没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提出为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开了一扇窗,但由于定位、操作上争议仍然较大,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铺开似乎还差火候。上述四川省银监局内部人士也指出,在实际操作上,如果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由谁来控股存在利益纷争,如果授权一家民间资产管理公司,那么资质认可的门槛,监管部门也还没有确定具体标准。另外,各个地方金融风险的情况不同,上海、广东、浙江、深圳等资产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地区,可能更有动力率先试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杨涛表示,目前,源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短期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在推动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形形色色的所谓融资平台类主体完成的,大部分长期债务的违约风险依然值得警惕。审计署披露的信息显示,去年和今年地方政府债务将进入集中偿还期,约有42%的地方债务于2012年底前到期,53%的地方债务将于2013年底前到期。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承担的各种债务最终由中央财政负责清偿。“按照中央的思路,未来地方政府也应当对地方的金融风险加强防控,因此,各省市政府新设立或授权资产公司参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其合理性。”四川省银监局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地方银行今年依然面临不良贷款上升的压力,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转型之后留下的市场空间也亟须更多机构的“入场”。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型,东方和长城也在转型的过程中,正在逐步扩大的不良资产市场对更多的机构有需求。
理论上,能够介入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大部分还是由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这几年一些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外资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市场上活跃,但数量有限。近期,温州地区的部分银行已经与一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达成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这进一步表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迫切性。
实际上,《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特别指出,要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
“如果新成立省级的资产管理公司,短期内可能并不现实。”一位业内专家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表示,“未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各省的办事处转制为省级子公司并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可能也是一种可尝试的模式。”(记者 张莫 蔡颖 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