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AFP)保证投资回报率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智利传统的养老保障体系为现收现付公共养老金计划,面临许多问题。1980年11月,在军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智利通过养老金制度改革法案(3500号法令),引入了完全私有化运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体制。其特点是:第一,为每个雇员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缴费为雇员工资的10%,全部存入个人账户;第一,专门成立单一经营目标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由其负责缴费的收集,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第三,雇员自由选择私营养老金管理公司,退休时账户积累资产转化为年金,支付给参保人;第四,成立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私营养老金管理公司(即AFP)的监管,并且由政府提供最低养老金保障;第五,养老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防范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
AFP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个人账户、进行养老基金投资、确认和管理养老金给付、提供服务和信息和境外业务活动等。
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具有严格的要求,投资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在养老基金投资的渠道和范围上,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数量监管方式。制度建立初期,养老金只允许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工具,包括国债、金融机构债券以及公司债券等。从1985年智利开始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股票,1990年允许养老基金投资国外证券。目前政策允许的股票投资比重达30%以上,国外证券投资达到40%。
第二,实行养老金投资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法律要求私营机构发行的金融投资产品只有经过政府许可的风险评估公司的风险认定后,才能成为AFPs的投资对象。
第三,交易市场要求。一般情况下,涉及养老金投资的交易都要在正式的二级市场内进行。
第四,禁止AFP公司的关联交易,以防止养老金投资产生利益冲突问题。
第五,雇员的投资选择权。历史上AFP公司只能设立一支投资基金,2000年开始设立两支基金,2002年增加到A、B、C、D、E五支投资基金,各支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回报组合,其主要区别在于股票投资所占的份额上。在股票投资份额上,基金A为40-80%,基金B为25-60%,基金C为15-40%,基金D为5-20%,而基金E则不能投资股票。
智利政府还建立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担保机制。AFP公司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和强制储备金要求。政府对AFPs的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即每家AFP每个月都要保障其管理的养老基金在过去36个月(2002年以前为12个月)的实际投资回报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即它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采用两个数据中的较低者)。为应对养老金投资波动可能造成无法满足最低回报率要求情况的出现,法律要求每家AFP都要建立储备金制度,即公司从自有资金中划出总量为其管理养老基金净值1%的资金作为储备金,并将储备金与其管理的养老基金一起进行投资。
自1981年积累制养老金制度实施以来,养老基金积累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5月,智利养老基金的总价值为1164.391亿美元。养老基金占GDP的比重由1981年的1%上升到2009年末的65%左右。
智利养老基金的快速积累得益于历史上良好的投资回报效果。虽然回报率在金融危机年份期间的波动幅度较大,但长期平均下来的累计回报是相当可观的。在1981至2010年的30年期间,私营养老基金取得了年均9.23%(扣除通胀因素)的高额回报率。 房连泉(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