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操作手法,有市场人士认为就是“抢帽子”。
证监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一节显示,“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所谓“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其中就包括“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由于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发送的,显然属于公开做出了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违法行为应该重罚
对于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仅对平安证券采取监管措施是不够的。
首先,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的行为不但违规,还违法。《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规定中,就包括“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次,根据法规,监管部门不但要追缴中国平安“抢帽子”的违法所得,还应给予重罚。
尽管无从知晓中国平安下属资金是在什么价位卖出海欣股份的,但若根据海欣股份2010年年报中“平安系”持有3500万股,该股一个季度最高涨138%计算,中国平安的违法所得就超过2亿元(还不算2011年一季度中国平安其他保险产品资金的获利)。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中国平安应面临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几亿元,以及几亿甚至十几亿元的罚款。然而,在深圳证监局的监管措施中,仅要求“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研报门”事件中亏损的投资者,有向责任者索赔的权利。
由于自有资金的盈亏以及保险产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收益,均计入上市公司中国平安的收入及净利润,因此,中国平安仅主导海欣股份“抢帽子”交易中就获利的数亿元违法所得,也被计入中国平安的收入及净利润。
律师:公司获利就是公司行为
针对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一事,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平安证券。平安证券回复邮件如下:
《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关于海欣股份研报事件,证监会给予了何种监管措施或处罚?
平安证券:关于海欣股份事件,平安证券收到了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
NBD:据悉,当事研究员凌军早已不在平安证券任职,请问是什么时候离职的?
平安证券: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凌军撰写,平安证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12年3月30日离职。
NBD:凌军是何种原因离职的?个人辞职?公司开除?市场禁入?
平安证券: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凌军撰写,平安证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NBD:除了凌军,是否还有相关人员遭到处罚?
平安证券:没有。
NBD:海欣股份事件是个人行为,还是平安证券乃至中国平安集团的公司行为?
平安证券:个人行为。
NBD:平安证券研究所的内控结构是怎么样的?是否会存在自营、资管、保险等产品购买了某只股票,研究所(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随后推荐这只股票的情况?
平安证券:公司不存在您说的先买后推荐的现象。
记者又通过电话向平安证券品牌管理部陈子文进行了采访。陈子文表示,凌军是被开除的。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说法,“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较多的干涉和影响”,显然此事非一人所为。对此,陈子文表示,所谓的“相关人员”,指的是“夏侯文浩”,此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研报门”事件是凌军和夏侯文浩两人的个人行为。
今年3月25日,证监会曾发文通报“夏侯文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提到了夏侯文浩曾担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先后负责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不过,证监会通报的认定情况是夏侯文浩使用三个自然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这一行为与平安资管是否通过“抢帽子”手法获取暴利并无关联。
既然证监局认定研报违规,中国平安通过海欣股份的暴涨获取了暴利是事实,那么这份获利是否属于非法所得?陈子文表示,他并不能代表集团回答这个问题。
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平安集团品牌部盛总,对于上述疑问,盛总表示对此事并不了解,了解后再回答。应其要求,记者将采访提纲传到了陈子文的邮箱。但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获得平安方面的进一步回复。
针对平安证券的回应,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认为,中国平安上述行为涉嫌“操纵股价”。对于中国平安自有资金的上述获利是否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严义明认为“有这个可能”。而对于平安证券“个人行为”一说,严义明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上述交易并非为了个人牟利,最终是公司获利,就应该是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