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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假日免费政策或延长收费期限
money.fjnet.cn 2013-05-09 08:57   来源:北京日报    我来说两句

实施近9年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着手进行修改。昨天,交通运输部宣布,为加强并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已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记者比较修正案和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原方案条款,发现经营性公路收费仍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修正案提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这意味着,众多高速公路可能因为节假日小客车免费政策的推行而延长收费期限。

看点

三大因素延长经营性公路收费期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过长,实际已经收回全部投资仍继续收费,是公众对收费公路的最大质疑。

早在2008年2月,国家审计署就公布了18个省份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指出部分高速公路累计收费金额已经超出建设投资数倍,成为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吸金”利器。

但此后数年,各地收费年限较长的收费公路并未大量取消收费,少有的调整案例是国内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免费;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终止收费;北京机场高速通行费从10元降至5元,进而实行单向收费。

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修正方案补充了三条重要条款:

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通常,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8至10年,这就意味着高速公路收费期满后可能还需要继续收费近20年,只是通行费收费标准会大幅降低。

另外,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中,也删除了“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的内容。

昨天下午,网上关于“节假日小客车免费”政策最终将由消费者买单的抱怨不少,主要就是担心新条例实施后,各地高速公路经营公司都申请延长收费期限。

看点

收费公路

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为了规范经营性公路的管理,新的修正方案明确提出,推行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制度。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标的;批准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的具体方式;确定的合理回报率;收费期满后的公路移交手续等内容。

修正案特别提出,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可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基础上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上浮幅度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

收费公路到底应该执行怎样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修正案提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而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

不过,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另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并应当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行。

此前,消费者普遍质疑收费公路是否还具有基础设施的公益性特征。新修正案特别明确,收费公路的权益仅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业界分析,此项规定也是为政府财力逐渐增强后让高速路回归免费、回归公益性提供必要保障。

责任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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