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亦未明示或主动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在月底清零申请人已经购买但未使用的上网流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刘明说。
被告长沙移动公司在庭审中则答辩说,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已全面履行与原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协议,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手机上网包月套餐服务是一系列无形的数据信息流,不是具体的商品,不能储存,也不可返还,不具有物的形态和属性。这种套餐服务具有优惠性、期限性、整体性等特征。而且,电信服务中包月套餐的剩余流量不可结转,早已是国际电信市场应用已久的一种交易惯例,已为国内外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消费者所熟知和普遍接受。
针对中国移动方面关于流量清零属于惯例的说法,刘明辩论认为,这既非国内交易惯例,也不是国际交易惯例。因为,假设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即使有这样的惯例,比如英国、美国,那里也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有很多的选择,包括永远不会清零的无限手机上网流量。
在将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看法
“手机套餐流量月底清零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有没有侵犯个人权益?”记者注意到,长沙消费者状告移动公司案件经媒体披露后,赞成声与反对声都有。而法律界相关人士对此也尚未达成共识。媒体披露,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专家胡钢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两人对此就产生了分歧。
赵占领表示,目前消费者与运营商之者存在3种关系,第一种是没有把这个条款写入合同;第二种是写入了,没有明确告知用户;第三种是即使把这个条款写入,也明确提示了用户。他认为上述3种情况均属于“霸王条款”。
“从合同角度来讲,这个月套餐所有权相应付费所有权应该属于我,使用权也是属于我的,没有使用的部分我可以处置,我也可以选择放弃,我不放弃应该归我。所以我觉得运营商月底单方清零的做法,是单方剥夺了消费者财产的权利。”赵占领说。
胡钢则认为,运营商提供的流量服务,也是有成本的。特定的包月形式,虽然有多种套餐,但是有一定基本资费。
“从运营商的角度来说,既然已经优惠了,消费者选择了套餐就要服从限制条件。从这个意义来说,手机套餐服务里清零流量是公平的。”胡钢说。
而相关专业人士认为,要解决这类案件的根源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电信业需要继续加快改革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引入竞争者,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另一方面,作为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运营产品,运营商可以考虑在目前的垄断体制下改善价格形成机制,引入消费者听证会等方法加强和社会的沟通,同时也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改善舆论管理和公共关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