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保险资管负责人称:“这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很高,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以前我们希望投资最高比例可达到50%。但现在看来监管风向明显转变。总体来看,保监会正收紧对投资非标类理财产品支持力度,觉得有一定的风险,不建议按照此前30%的比例投资这块。”
该负责人测算,这部分资金若投资到债券等固定资产领域,年化收益率会降低3个百分点,若乘以10%降低的投资比例,保险资金受该影响,投资收益率可能会下降千分之三。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上述其他的金融产品需要进行信息登记,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报送投资合同以及产品信息,产品信息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发行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增信措施、基础资产等内容。上述负责人称,此前并没有信息登记的要求。
该负责人称,从中也可看出保险资管在迈向大资管时代中更为谨慎的态度,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中,监管层更希望构建一个保险资管内部的交易场所,能够在分业经营状态中把自己的钱“玩”好。
设定投资单一资产和
单一交易对手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以及投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外。
此外,保险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品种分期发行,监管比例计算基数为总资产的,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期投资余额合计。
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此前仅是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等不超过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资管公司为了扩大投资高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规模,会通过投资其他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产品等利用多个账户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规避上述发行规模20%的限制。通过对单一资产、单一法人主体的限制,则会在投资通道上,限制投资到非标类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