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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优先股障碍扫清 发行或需等到明年一季度之后
money.fjsen.com 2013-12-03 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两大豁免条款,使得优先股得以成为合格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

优先股终于要来了。不过,相对于其他类别的上市公司,银行业发行优先股却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业内人士预期,即使监管层于近期出台相关的细则和指引,银行业的优先股发行仍需到明年一季度之后。

两大豁免条款扫除障碍

为何业界对于银行业发行优先股如此期待?原因在于优先股能被计入到银行的一级资本,从而开辟银行补充资本新渠道、降低资本工具占用成本。

业内人士称,从巴III到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到《关于资本管理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银监会56号文),都对商业银行发行权益类和债务类补充资本工具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定义了哪些工具可以成为合格的资本工具。

普华永道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姜昆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此前银行业一直在讨论的是,优先股是否可以计入一级资本工具。“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两大豁免条款,使得优先股得以成为合格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姜昆说。

《意见》规定,“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姜昆说,关于强制派发股息和累积派发股息的豁免使得优先股的发行不至于违背巴III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要求优先股强制派发股息和累积派发股息,则不符合一级资本的规定,那么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也就失去其意义。”姜昆表示。

此外,在涉及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之时,《意见》同样给予了相应的豁免。“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姜昆称,上述两大项的豁免解决了优先股到底是否可以计入一级资本的两大障碍。但是,接下来,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认定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是否符合合格资本工具,并就此前制定的商业银行关于一级资本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阐释。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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