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供的举证参照标准
针对越来越多的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山东省某地方区法院法官为银行卡客户提供了一份较为全面的举证参照标准,该法官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即上述三个案例中出现的情形。具体的表现是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证实,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其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四是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合法持卡人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这种情形下还有一种表现形式,是合法持卡人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也就是说,合法持卡人有可能在无意之中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
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二是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银行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以及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
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合法持卡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这种情形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原合法持卡人未发觉,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项刷走。对于该类案件,举证的关键是卡的真实性。只要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卡,即使原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也难逃责任。
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一是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二是刷卡人持真卡刷卡;三是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在盗刷事件中,原持卡人有严重过错,为此,银行可以免除责任。
(投资快报 莫丽娟)
- 2011-10-12ATM机吞钱 取证时竟说监控过期 老板叫我烧香拜关老爷
- 2011-10-12银行ATM机吃钱后,储户伤不起啊
- 2011-10-12ATM机吃了我两千大洋 取证竟说监控过期
- 2011-10-12ATM机莫名“吐钱” 她急找失主 他揣入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