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维权陷入“官司泥沼”
“从法律上来说,终结执行裁定便意味着案件不会再执行,酒泉世博城建公司给我公司一分钱没给的情况下就不再欠我公司债务了。”宁夏锦融公司的刘建宏无奈的说。法律专家也认为:终结执行不同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有财产线索还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意味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这纸与执行和解笔录自相矛盾的“终结执行”裁定书,瞬间,让债权人“宁夏锦融”的巨额债权不复存在。刘建宏说,自此,他们开始了漫长的四年维权之旅,无数次和酒泉中院协商、申诉。执行局起初告诉他们,可以协调他们和债务人协商解决,但对于“酒泉世博城建”开出的“50-70万元”的“还价”,谈判始终没有结果;“最高不超过70万元!”执行局也给出最后通牒。
“几千万元的资产,不能因为主体错误的裁决书而错误去执行。”“宁夏锦融”拒绝了法院和“酒泉世博”的建议,于是,这起债权纠纷就陷入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4年了,我们每次从宁夏赶往酒泉谈判,一去一个月,但都是无果之旅。”刘建宏说,2010年,“酒泉世博”最后承诺将一块“价值70万元的地下停车场和20万元现金”抵债,面对奔波几年看不到希望的“马拉松维权之旅”,“宁夏锦融”也想早日逃脱这起“泥沼官司”,准备以“拿一点损失少一点”的想法“妥协”,但因为该地下停车场没有产权证,权属不明,所以只好放弃。这次放弃,也让他们放弃了最后一次“调解”的机会,该起案件,法院执行局和“酒泉世博”再无人理睬。
一纸裁定后的重重疑问
法院判决无人否认,这起债务纠纷的矛盾是执行过程中诞生的。据了解,“酒泉世博”是由酒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目前是酒泉市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酒泉市纳税先进单位,主营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为开发二级,甘肃省房地产协会理事单位。系酒泉市最大住宅小区酒泉世博花苑的开发商,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经营效益良好。
“执行终结’让我们债权主体在法律程序上无权去维权。”刘建宏说裁定书张冠李戴,“是不是法院故意为债务人逃债作掩护?”作为一家到甘肃投资的企业,在酒泉市的维权历程让他们感觉到“孤立无援”。但无数次维权,和法院判决、会议记录明显相悖的“执行终结”却一次次被坚持执行。
而更令刘建宏无奈和质疑的是,法院裁定书认定的债权人是“长城公司兰州办”,但每次执行局都是通知“宁夏锦融”协调谈判;就算是不考虑执行对象对错问题,执行4年,裁定书上认可的“长城公司兰州办”也没有得到该笔债务的一分债权。最后,只能看到,债务人“酒泉世博”因为马拉松式的执行纠纷,而规避了本该承担的巨额债务。
“法院的执行过程疑问重重!同一类案子在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执行局,却是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呢?”和法院、“酒泉世博”博弈4年,刘建宏如此质疑“张冠李戴”的终结裁定书。据他说,“宁夏锦融”一份合同受让了在酒泉中院执行阶段的三家企业的债权,为什么另两家企业(酒泉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酒泉市昌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酒泉中院在收到“宁夏锦融”申请后随即下达了变更裁定,其中,酒泉昌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执行完毕。而该起案件,法院却不顾债权人“宁夏锦融”4年来不停的申请和申诉,一直拖延不予变更。
明知2007年7月12日,法官吴军主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执行调解会议已经确认了债权人为“宁夏锦融”。5个月后,为什么又将债权人变更为“长城公司兰州办呢”?这是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失误,还是另有玄机?为什么债权人再三提出申请变更,法院却不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呢?
酒泉中院在2007年12月11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判定,称前债权人“长城公司兰州办”与“酒泉世博”达成了执行和解。但是,“长城公司兰州办”将债权转让后,已经不是债权人;也没有资格去参加执行和解的会议。
2007年7月12日调解会议上,“酒泉世博”表示愿意用位于珠海的地下停车场抵债,再加一二十万元现金履行债务。但在酒泉中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中,仅有地下停车场,而酒泉世博公司自愿给的一二十万元现金到哪里去了呢?同时,既然“宁夏锦融”不是执行主体,那么,为什么法院还要主持“酒泉世博”与“宁夏锦融”调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