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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闯关资产管理 全权委托遇顶层设计困境
money.fjnet.cn 2012-01-09 11:0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私人银行闯关资产管理 全权委托遭遇“顶层设计”困境

一位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人士认为,探索清楚私人银行到底如何做资产管理,远比拿到这一业务资格重要。实际上,上海银监局先后于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颁发了私人银行专营机构牌照,并批准五大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顾问咨询、私人增值服务和跨境经营服务。但这三家私人银行似乎至今未能探索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模式。

顶层设计呼吁

《办法》还提及“全权委托”这一概念,不过也同样未对其进行定义。按照一些私人银行业务管理人士提供的“普通意义上的理解”,全权委托是指客户基于对私人银行的信任,将一笔资金(或金融资产)委托给私人银行,由后者帮助客户进行资产配置。

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张琪等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授予私人银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资格。前述《私人银行研究报告》也提出,从起步到发展,私人银行经历了“卖产品”到“卖组合”的转变,再到未来将要实现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定位已经很清晰。该《报告》称,所谓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是指私人银行业务在注重客户需求和个性化服务的基础上为单个客户单独订制投资产品。

一位信托法专家评论说,私人银行实际上希望获得信托业务资格,但又不敢直说,因而想用“全权委托”来代替“信托”,因为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委托”和“信托”存在本质区别。在信托法律关系下,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财产权利,同时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即若受托人破产,其管理的信托资产不纳入清算;而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下,受托人仍然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财产权利,其后果归委托人承担。

通观《办法》,制订者小心翼翼,既不希望触及《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的禁止性规定,又希望“行信托之实”。比如,《办法》以相当篇幅特意强调客户资产与自营相分离原则。

不过,在前述信托法专家看来,这样迂回,实际的可操作性太低,很现实的问题是,《办法》草案在银监会内部征求意见时,其他监管部门必然要追问“什么是全权委托?和信托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一位有着七八年资产管理从业经验的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前景渺茫,折射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缺乏“顶层设计”,银行理财、信托、基金、券商资管、PE、私人银行“自说自话”,甚至恨不得置对方于死地,而监管也是严格分业。

事实上,最大的症结在于,《信托法》只是规范了信托法律关系,但未对哪些机构能够从事信托业务作出清晰界定,加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使得整个资产管理都要用到信托制度,却不愿承认,也不敢承认。

2008年,国务院曾给“一行三会”出过“中国理财市场的统一”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尽管银行理财、信托、私人银行飞速发展,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仍然缺乏“顶层设计”,对信托法律关系到底应该实现“普惠”还是继续主要由信托公司垄断,仍然没有定论。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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