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出国旅游受伤,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许多人选择跟团出国旅游。市民李芳(化名)出国旅游,但没想到却受伤,花了大笔医药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后,没想到保险公司反过来将李芳也起诉了。昨日,长沙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全省300名即将走上法庭的预备法官旁听了此案。
案情回顾:出国旅游意外受伤
李芳是长沙某小学一名老师。2010年7月6日,她和32名同事踏上了为期10天的新马泰三国游。此次活动是由光大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按合同,光大旅行社为33名游客填写了加盖太平洋(601099)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旅游意外投保单,并收取每人20元保险费。
意外还是发生了。当月19日,李芳在参加一个名为“托伞”的游玩项目时,意外受伤,整个治疗花费数千元。后经鉴定,李芳被确定为九级伤残。伤后3个月内,因为请人护理,李芳又花去一大笔费用。
“我是出国旅游受伤的,还买了保险,难道这些钱要我出?要不是他们一直不肯赔偿,我也不会上诉。”李芳说。2011年1月11日,索赔无果的李芳将光大旅行社、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李芳保险金69811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保险单无效、保险责任已经告知、不能重复赔偿这三条抗辩理由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投保单还是报价单
昨日长沙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与光大旅行社只是长期合作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光大旅行社与李芳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存在大量的潜在客户,我们总是向旅行社提供大量的空白保险单。但这仅是一种要约邀请。”
上诉人对这份加盖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公章的保险单上的“湖南旅游保险团购报价”字样中的“团购报价”多次引用,坚持辩称该份保险单仅仅是一份报价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上面写有”湖南旅游保险团购报价“字样,是一种报价单。”投保单竟然是“报价单”?此话一出,旁听席上的观众嘘声一片。
李芳的律师称,“旅行社持有加盖公章的投保单,与李芳签订保险合同。本案投保单完全不同于普通的报价单,显然投保单上有保险险种、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具备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单。”
最终,法庭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