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设计引入通行模式
在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提出保险监管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四个方面要求: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推进行业共享信息平台建设。
据相关消息,在2012年初,主管金融的国务院领导给保监会下达调研行业发展问题、规划行业未来五到十年发展并完善监管措施的任务。
“目前保监会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是借助于零点研究咨询,由监管部门、学术界和保险机构一起推动的,通过调查来进行顶层设计,这一国际通用的做法规范有效,值得提倡。”王国军透露。
据王国军介绍,这种借用市场研究力量深入市场和政策研究,最后指导监管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的模式,在国际市场上比较通用。目前美国国会正是运用此操作模式,通过这一模式,监管部门不会独断地制定政策,而是动用研究机构力量进行较深入、自下而上的调查,再自上而下推进改革,节省了成本,也提升了运作效率。
而朱俊生认为:“一个方案的设计不是简单地汇总民意和诉求,因为当遇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民意并不能代表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层提出要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的服务评价体系。
“监管层的出发点很好,但问题是评价体系一定要由监管部门来做吗?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可行性有多大?”朱俊生称,监管部门最应该做的是加大信息披露程度,把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全部披露后,自然会有各种研究机构来做评价,监管部门怕公开后有可能影响行业声誉,造成市场冲击,因而持以维稳的态度,其实没那么严重,信息披露越公开透明,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就越大。
事实上,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地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转效率和透明度。自保监会2010年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来,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现状不断好转。但也有专家表示,保险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目前的公司信息披露状况仍然有待规范。
退出机制带来重组机会
自去年全国保险业监管工作会议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作为三项重点监管工作之一后,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推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设。
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包括解散、撤销、破产三种形式的市场退出路径。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监管部门可对其采取限期改正、整顿或接管等一系列法律措施。
“经营绩效低下的公司能否并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关系到市场主体发展模式的转型与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只有市场退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才能对保险公司产生硬性的市场约束。”朱俊生指出。
早在2011年保监会就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规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去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然而由于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波及的利益方过多,保险市场仍然呈现“只进不出”的局面。
朱俊生认为,公司的破产退出关系到经济系统中多样性生产机制的产生。破产并不代表原有公司员工的死亡和资产的消失,只意味着原有企业资源实现了新的组合,必须建立允许公司破产的市场退出机制,并且让这样的组织实验发展出多种形式的生产机制,这才是市场充满活力的源泉。由于缺乏硬性的市场退出约束,片面追求规模的公司不但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转型,甚至会走上继续扩张的不归路。
“必须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机制,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使保险公司从‘规模偏好’与‘保费冲动’的梦魇中摆脱出来,将重点放在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即将发展重点放在核心价值定位回归、结构调整和效率提升上。”朱俊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