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保险> 行业动态 > 正文
寿险销售忽悠 退保纠纷蹿升
money.fjnet.cn 2013-03-04 10:5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我来说两句

与去年1月相比,今年首月中国保险业实现寿险保费收入1254.61亿元,同比增长-2.47%。寿险保费7年来首现负增长。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存货、发展的根基,寿险业如若不解决销售误导和处理好出现的退保纠纷,使公众失去信心和兴趣,到那时,保费尚且不保,更妄谈发展了。

  寿险作为我国养老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它能否健康发展不单单是保险行业内的事情,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投保自愿,退保自由”是购买保险的人士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是保险销售人员事前不告知退保手续费标准或不提前告知故意不提退保有损失的现象却屡有发生。据记者了解,每年春节前后都是保险销售的高峰期,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在“开门红”期间“冲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

  业内专家表示,这些销售误导已经成了寿险行业的“顽疾”,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同时,销售误导往往会产生退保纠纷,其主要表现为退保能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过低,消费者对退保金额不满意。

  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2012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2年,在合同纠纷类投诉中,退保纠纷2517个,占合同纠纷总量的40.11%,是人身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的重点;而在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3426个,其中涉及销售误导的2979个,占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5.28%,销售误导是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突出问题。保监会发布的《2012年保险业经营情况表》显示,2012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中,寿险为8908.06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87.7%。

  监管机构的“道法”

  销售误导的问题严重危害保险业健康发展,早就成为监管机构要解决的对象。

  保监会2009年10月便出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不得隐瞒和欺骗投保人。2012年5月16日,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

  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投保单和格式条款,还应向客户出示的有关保险产品的材料: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书。

  在寿险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就是银保合作,如何规范银保合作成为监管机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银监会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商业银行网点,每家银行原则上只能和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进行银保合作。保监会和银监会两大机构加强监管合作,在2011年3月13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

责任编辑:乔佳利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