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此时虏克公司是知道景和公司存在5720万元担保,且按照净资产转让价格是得到双方认可的。”上述基金经理直言不明白缘何外高桥还要在2012年支付近1500万元的损益补偿,“这不明摆着是收不回来的钱嘛?”
上述《股权收购协议》“4.2”条明确约定,从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获得工商部门批准之日止,其间目标公司(即景和公司)产生盈利、亏损、或有债务(包括对台州公司的信用担保和定单质押等)变化,由受让方(即虏克公司)享有或承担。
江苏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既然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干脆宣布破产进行止损,外高桥至少还可以获得4064.30万元净资产,为何非要卖给虏克公司去获得最终的1200多万元呢?”
遗憾的是,外高桥在澄清公告中并没有对此进行任何解释。
既然2012年完成挂牌转让,缘何外高桥2012年年报只字未提,仅有一句“公司拟转让上海景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截至(报告日),相关转让手续正在办理。”
其2012年年报唯一提到虏克公司名字的地方也仅有一处,即“其他应收款”中“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一笔1300万元的“往来款”记于虏克公司名下。
外高桥澄清公告中“且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转让事项”,难道就是指的上述那句话吗?在上述基金经理看来,外高桥的信息披露与澄清公告,“对于投资者来说,根本不可能知道景和公司的真实转让情况,有刻意隐瞒之嫌。”
被投弃权票的方案
在外高桥董事会5000万元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能否稳妥地处理景和公司有关债务事宜呢?至少瞿承康董事的弃权票告诉市场,事情没那么简单。
本报记者在被瞿承康弃权的议案中看到:“2013年7月,景和公司完成股权工商变更之后,台州公司向中国银行的两笔借款1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14日到期,但由于虏克公司未能在两笔借款到期筹措到周转资金,致使中国银行的两笔借款双双逾期。此时,中国银行方面向我公司有关人员提出,向台州公司提供借款的主要原因是担保方景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但由于景和公司在实施股权转让时没有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注:约定内容为景和公司在改制、股权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上市公司应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银行还表示,将通过当地政府司法途径寻求司法帮助。”
上述江苏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外高桥没有告知景和公司的股权变更事宜,“银行很可能通过起诉来要求外高桥进行还款,即台州公司的2500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