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虽然目前保险业内尚未发生险企之间业务转让的案例,但是一些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时为冲规模,头脑发热地做了一些“亏本买卖”, 拉低了该公司整个发展过程中的盈利能力,在后期的发展中渐渐感到力不从心,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一中小产险公司由于缺乏前期的调研,对市场的整体把握能力不到位,盲目承保一些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大保险公司都不敢规模化去做的项目,虽然前期对市场有一定冲击,但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他们不得不为自己买单。这时候,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咬着牙关挨过去,等待市场的慢慢好转,少数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不得不撤销当地的营业网点。”一业内人士表示。
在有关部门号召结构战略调整的呼声下,一些保险公司开始着手于“自省”,比如前些年普招保险公司待见的投连险与万能险在经历一番落差之后已慢慢被分红险所取代,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着眼于10年缴业务的拓展,倡导保障性保险的回归等等。但这一切都仅限于公司内部的“小刀小切,大刀阔斧”的改革似乎没有保险公司愿意轻易去尝试。
“有了保险业务转让,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割舍掉自己并不满意的尾巴,从而达到战略集中的目的,使保险市场资源得到更合理、更优化的分配。”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大保险公司占据优势
《办法》对于受让方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保险公司应符合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条件。
“中小保险公司的网点布局是相当有限的,有的保险公司往往只圈点于一二线城市,对于县域乡镇网点的建设更是远远落后于大公司。仅在这一点上,中小保险公司要想成为受让方就极有难度。相反,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因此在这一限定上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障碍。再者,从品牌的影响力及实力来看,大保险公司更容易得到投保者和被保险人的认可,让成功受让的可能性更大。从而实现更好的规模效应。”一业内人士表示。
对此,一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坦言,尽管有优势,但是从公司纵横全局来看,十月份可以开展保险业务转让后,关于是否自愿成为受让一方,还得着力于公司今后大的发展方向,并不是说为冲规模,来者不拒。“毕竟大保险公司的发展已相对成熟,规模的问题只是上头的一个考核指标之一,盈利空间及策略才是公司做出决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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