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费收费标准降低 保险机构迎减负利好
money.fjnet.cn 2012-02-10 10:4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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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全方位”保护的同时,众多保险机构也迎来“减负”利好。
保监会9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次还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通知称,此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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