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东适格性核查趋严 证监会力拒伪PE
money.fjsen.com 2012-03-13 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查当下资本市场法律规则,对于IPO股东适格性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不得成公司股东;《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的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成公司股东;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规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成公司股东等等十几种情况。
然而,客观而论,对PE机构成为IPO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监管,并无类似上述明确法规框架可用,多来自证监会依据上述规定“视同”处理,并内部审核把握原则。
事实上,证监会的监管力度正在持续增强、监管范围正逐步扩大。如3月8日证监会预披露了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书申报稿,其中在名为“最近一年及一期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其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情况”的章节中,明细披露了2010年5月年公司增资扩股时引入的深创投、嘉辉创投、和君荟盛(有限合伙)等6家PE的情况。
与此前IPO项目不同,该章节最后,招股书申报稿明确写道: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均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格,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认购发行人增资仅为其投资项目之一,上述股东均非只为投资发行人而成立的特殊目的主体。同时,经过核查,还发现了上述6家PE与发行人曾签有对赌条款,故也一并废除。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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