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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认定冠华股份招股书造假 否决IPO
money.fjnet.cn 2012-03-16 10:3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来说两句

律师呼吁立即落实监管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显然,前次企图瞒天过海、当时却没被证监会发现的冠华股份已经被正式认定造假。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同时,根据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除了发行人冠华股份之外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也将面临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既然已经认定造假,那么呼吁监管层立即落实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等有关监管规定。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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