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厦门财经 > 正文
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年收入20%将用于文物保护
money.fjnet.cn 2013-04-01 08:54  储白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4月1日讯(记者 储白珊) 省政府近日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我省各地旅游开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加大投入、及时检查等四项具体要求。

根据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我省文化文物、城乡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要科学评估本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经当地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通知》明确了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省文化厅、省旅游局备案。

责任编辑:黄丽红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