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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油缸股权腾挪瞒天过海 合资名头有名无实
money.fjnet.cn 2011-09-30 11:08   来源:新财经    我来说两句

89年富二代身家23亿

恒立股份招股书显示,公司2011年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为0.65元。若保持下去,今年全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将达到1.3元。而此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亿元,摊薄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是0.975元。按照中小板目前平均30倍的首发市盈率计算,恒立股份首发价格将在29元上下。汪立平一家所持的30280万股股票,纸上财富将超过88.5亿。若以2010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为参照,汪立平家族将位居江苏富豪第八位,仅次于扬子江药业的徐镜人父子(身家90亿元)。而生于1989年的“少东家”汪奇个人纸上财富将超过23亿元。而小小年纪的汪奇早在2006年10月就取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目前长期在海外居住。

股权腾挪瞒天过海

外商陆伟立于2005年6月参与了恒立油缸前身——恒立有限的设立,却在恒立油缸筹备上市期间选择了退出,其退出方式也颇为蹊跷。

2008年6月,无锡气动将其持有的恒立有限44.52%(244.86万美元)的股权转让给恒屹实业,股权转让金为人民币1944.07万元,上海威士将其持有的恒立有限19.08%(104.94万美元)的股权转让给恒屹实业,转让金额为805.25万元。招股书解释:无锡气动的转让原因是由于无锡气动、恒屹实业均为实际控制人汪立平家族控制的企业,该次股权转让是实际控制人出于今后股权管理的方便而实施的调整。但是在2008年无锡气动的股东结构中,还包括持股20%的自然人吕立毅。吕立毅同时也是上海威士的控股股东,吕立毅、蔡荣芬夫妇合计持有上海威士100%股权。

相对于两家公司当初对恒立有限的出资额,这两笔股权转让几乎没有给他们带来投资回报。

2009年9月18日,恒立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陆伟立对恒立有限的出资额11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5%,实缴出资512.5万美元),转让给申诺科技,股权转让金为350万美元。之后,陆伟立将其持有申诺科技100%的股权以350万美元转让给恒立投资(恒立投资系汪立平家族对外股权投资的平台公司)。

并于2009年10月22日得到商务部正式批准。至此,外方股东陆伟立彻底退出恒立油缸。此后恒立投资又于2011年5月将申诺科技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汪立平之子汪奇。

这一连串动作的结果是,汪立平家族先后通过恒立投资和汪奇实现了对申诺科技的控制,从而获得了原本由陆伟立持有的恒立油缸25%股权。

招股书显示:申诺科技于2009年8月24日由美籍人士陆伟立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陆伟立持有申诺科技100%股权。恒立投资成立于2009年8月14日,系汪立平家族“开展对外股权投资的平台公司”,汪立平为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50%,其子汪奇持有40%股权,其妻钱佩新持有余下的10%股权。恒立投资于2010年5月将其持有的申诺科技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汪奇,并于2010年12月1日进行了依法注销。招股书称,恒立投资自成立以来,除进行股权投资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令人不解的是,陆伟立为什么不直接将其持有恒立油缸股权转让给汪立平家族,而选择在转让恒立油缸股权的同时把申诺科技作为“赠品”附送?

因为持股25%的港资企业申诺科技,能够让恒立油缸继续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至少,在汪立平看来是这样。更为蹊跷的是,恒立投资接手申诺科技仅半年之后却又将申诺科技股权交给汪立平之子汪奇。一家人如此煞费苦心,为的又是什么?

合资名头有名无实

2011年5月,就在恒立油缸过会前三个月,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少东家汪奇向中国香港居民黎伟雄借了350万美元,向自家的“投资平台”(恒立投资)购买了申诺科技的全部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了自家企业恒立油缸25%的股权。自此,恒立油缸外商投资企业的最终面貌得以显现:汪立平、钱佩新夫妇与“外商”汪奇搞起了“合资”。

恒立油缸的招股书明确提出,“发行人前身恒立有限为中外合资企业,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执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然而,经过上述股权转让,恒立油缸已不再是真正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纯属违规。

实际上,通过恒立投资受让申诺科技100%股权后,恒立油缸就已经变成了“假外资”。“假外资”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业内又称为“返程投资”,专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而在此间,申诺科技虽然是外资企业,但恒立投资却是完完全全的内资企业。

可能恒立油缸相关人士也意识到此问题,才将恒立投资持有的申诺科技100%的股权转让给了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汪奇。然而,此举依然不能奏效。且不论1989年出生的汪奇如何能借到350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就算恒立油缸在2010年5月后脱去了“假外资”的帽子,也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国家规定,自2008年以后成立或因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合资企业不再享有“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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