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忙掩饰 十年不露马脚
市一分检办案检察官表示,被告人刘允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办案检察官还指出,刘允洲在长达十年的时间收受贿赂,其受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掩饰性。与一般受贿行为不同的是,刘允洲收受贿赂之后,为规避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掩饰行为。收受住房八年之后为规避法律提出以单位的内部价格购房,并且只缴纳少量房款;收受徐某给予的巨额贿赂后为规避法律,签订了合作协议,在没有提供任何劳务的情况下将贿赂款当作顾问费。
办案检察官考虑到刘允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揭发检举的行为,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刘允洲出人意料地对检察官表示感谢,他说:“我谢谢检察官,能给我从轻处理。”他对量刑没有提出意见。
敛财之路
帮开发商拿批文 12万“买”套大房子
1997年,新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搞土地开发,该公司的总经理吴某找到刘允洲帮忙。吴某回忆说,刘允洲答应帮忙拿地,还向自己透露了上海一块地的价格。通过刘允洲的牵线搭桥,吴某认识了上海土地管理部门人员,顺利地拿到了土地。
吴某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对外出售。为给房子卖个好价钱,吴某再次找到刘允洲,请他帮忙弄个示范小区的批文。吴某说,刘允洲让他的公司以报社下属企业的名义,申办示范小区批文,结果批文很快就办下来了。后来,示范小区的牌子挂在了售楼处,吴某的公司开发的房子卖得很好,售价也比周围楼盘高。
吴某为了感谢刘允洲,送给刘允洲一套15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套房子落在刘允洲妻子的名下。吴某对办案人员说,2007年,刘允洲在离职前,找自己商量房子的事,他说可以职工内部价30万元售房,当时刘允洲的妻子在其单位工作。就这样,刘允洲支付了12万多元房款,剩下的钱由吴某出。经鉴定,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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