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盈利谜团
在类似交通执法领域,已经有相关规定不能利用社会资金来建设。但在其他类似治安监控等领域,社会资金如何参与建设呢?事实上,早在2008年,在成都便已有相关BOT案例。
所谓BOT,即指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其过程为建设—经营—转让,这其中,私人资本如何盈利?
据2008年1月9日《四川日报》所刊登的《电子警察也可BOT?》,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采用的便是BOT模式,由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
换句话说,四川浩特获得的“提成比例”高达39%。《四川日报》的报道还介绍,从2006年开始,截止到2008年1月当时,四川浩特“仅从成都市区已建立的700余个电子眼中,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据四川浩特的官方网站介绍,“自2005年8月开始建设,截至2009年,已在成都市区及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上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测和记录系统,6套移动稽查系统等。”
四川浩特的官方网站也将此称为“成都市电子警察工程是浩特公司在智能交通业务方面的成功案例之一”。
《四川日报》曾报道,成都市一位鄢姓读者投诉说,他所驾驶的川AQ×××3号牌的瑞虎牌小汽车,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分别在三环路11km+99m处至7km+489m处超速行驶。这位读者质疑:“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奇瑞车在15秒钟内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小时!这哪里是汽车,整个一飞机嘛!“电子眼”不过是个机器设备,日晒雨淋的,谁能保证其测量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那么,依靠它执法又如何保证公正呢?”
然而,本报记者到四川浩特公司进行采访时被拒,后又致电四川浩特公司负责人胡晓芳,而对方表示“我们跟电子眼没什么关系”。由于该报道已经过去4年,有了解当时情况的人士表示,虽然四川浩特与成都的合同是5年,但是在2008年年底该项目就终止了。
不过,仍有当地居民向记者反映,称成都的一些电子眼为私营企业所建并参与分成,本报记者就此致电成都交通管理局新闻宣传负责人求证,但并未获得证实。
不过,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仍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除了本报此前所披露的广东12个地市存在这种情况,《四川日报》2008年的报道也称,“当时四川全省电子警察系统建设中,除个别城市外,相当一部分采用了BOT模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