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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105岁才能取出全部保费” 忽悠了谁?
money.fjnet.cn 2012-10-08 09:03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通过银行网点于去年为母亲购买了生命人寿《红上红F款两全分红型》的南京市民钱江涛,从今年8月中旬起便为了讨个说法奔走在生命人寿公司、银行和保监局之间。钱江涛续费时被告知,保险业务员何琳声称5年后即可取出所有的保费,该保单期限实际为50年,其母必须在105岁时即2061年方可取出全部保费。如果中途退保将会损失其本金收益。

保险销售是要靠行业最基本的准则来进行的,这些基本的准则中最重要的就是诚信经营,何为诚信经营?即不欺瞒客户,要向客户讲清楚你所销售的产品的特点,讲解清楚保险的相关条款,讲清楚客户投保之后应该拥有的保障和利益。保险销售正是在客户与保险营销员双方相互诚信的保障下进行的。保险如果没有了这样的诚信保障,还怎么让客户心安!?从整个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的势头来看,这种事件的发生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我认为主要影响有这么几点:

一、其做法破坏了人们对保险的信心,破坏了保险业的形象以及保险营销员的形象。二、使人们误解保险产品,这种损害客户切身利益的做法,将直接导致保险老客户在选择其他保险产品时也会心存疑虑,并将会挫伤广大的拟投保人(潜在客户)的投保积极性。三、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从上面的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该寿险公司从业人员并没有遵循寿险销售的“道”,错误地传递了保险的条款,产品的相关特性,导致了客户的误解。如果寿险营销员在当时就把相关的条款特性都讲明白,这样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从法律的方面讲这就是变相的欺诈。这种行为是我们所不齿的。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只是个例,不具有行业的代表性。但是也从中体现出了营销员的素质以及公司的管理水平。当然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和营销员都是负责任的,也是非常讲诚信的,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品质、真诚的服务、一流的产品打动着客户的心,让客户拥有更全面的保障以及更加科学的理财配比。

作为理财方式来讲,保险理财是一种独特的投资理财的手段,它拥有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方式不及的投资特点。它的投资安全稳定,在稳定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保单借款的功能),保险可以规避税收,保全私有资产,能够通过长时间的规划实现家庭的梦想。但是值得提醒的是保险产品的本质还是其独特的保障功能,这是保险产品的根本特征。正是有了以上这些独特的功能,才使保险产品拥有了独特的魅力。

责任编辑:editor

2012中国家庭理财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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