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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再审150分钟中止 两疑点需请示最高法
money.fjnet.cn 2012-03-16 08:5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2011年12月2日,昆明官渡区法院对*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前任高管庞明星、赵海丽、赵海燕被判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1月31日,*ST大地收到昆明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对此提出抗诉。

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书》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量刑偏轻,二是遗漏“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三是原审审级违法。

辩方律师们的共识是,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判决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之内,相对于国内其他案例判罚相当,因而“量刑偏轻”无从谈起。

而庭审争论很快聚焦到审级是否违法。

公诉人抛出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即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但辩方律师认为,上述意见2011年4月前后出炉,此前*ST大地欺诈上市一案早就移交给检方,检方选择在官渡区法院宣判后提出抗诉,就好比“你自己犯了错,不追究自己的责任,反而要对其他人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一个悖论被辩方律师多次提及——如果目前算是二审,那么一审本身就不该由官渡区法院审理,而如果现在算是一审,那么为什么迄今仍未推翻官渡区法院的判决呢?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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