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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大病保险业务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
money.fjnet.cn 2013-03-28 08: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来说两句

门槛:经营健康险5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除了专业的健康险公司,险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这些都是《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提出的准入门槛。

同时,保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专项管理、精算技术、服务网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为保险公司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大病保险尚属新生事物,其运营安全性十分重要,这关系着业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是“保本微利”,但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较高,他们看中的是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暂行办法》也指出,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与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和服务需求。

去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后,青海、山东、安徽等省份开始了大病保险试点,参与的保险公司涉及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大型国有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明确,今后有望看到更多保险公司的身影。保监会表示,将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

在明确准入门槛之外,《暂行办法》也对保险公司退出大病险市场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当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其省级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其分支机构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达到3家次以上等情况发生时,保险监管机构将在3年内将其剔除资格名单。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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