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后门,开前门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许生对《财经》记者表示,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只是将一般预算收入进行重新分配,而地方建设基本不依靠一般预算收入,所以此举并非根本之策。
许生认为,问题的解决出路还是开前门和堵后门,即建立规范的市政债券替代目前以城投债为主的方式。
近几年中央每年都为地方代发3000多亿元的债券,下一步可以进一步增加规模,更重要的是对一些具备条件的省市,可以由其自主发债,不再由中央代发。根据许生的调研,部分城市如上海等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黄剑辉亦建议,应尽快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合理举债,加大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的力度。一些必须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可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对于放开地方债是否会导致地方滥发债务,许生认为不用太担心。地方发债要到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总体设立一定的限额。对地方政府也要进行信用评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对《财经》记者表示,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发行政府债券,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是不可回避的选择。目前,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主要难点是如何对其发债规模进行约束,即如何通过中央政府和公众监督来控制发债规模和提高使用效率。遗憾的是,这次《预算法》的修正草案中,并未突破原有的法律规定,仍不允许地方财政预算列赤字和自主发行债券。
倪红日建议,在推进策略上采取更稳妥的办法,最开始可以将地方债的门开小一点,将门槛设定得高一些,发债首先要经过当地大人部门审议,还要上报中央批准,面向金融市场 还需公开当地政府的负债情况。将地方债放开一些,总比现在这样本不允许发债,但债务遍地开花更易于管理,不能“又让马儿跑,又不给吃草,最后马儿只有乱跑”。
倪红日还建议加快房产税税制改革,这对开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具有重要意义。这部分税收并不一定直接用于项目建设,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但由于它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以主要用于建设设施的维护和归还基础设施投资债务本息。据她了解,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积极研究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做了相应准备。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赵全厚认为,首先要明确债权也是财权,既然是财权就要统一到财政部门,从而避免各部门都在借钱、而财政部全然不知的情况发生。
其次,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借债行为进行管理。地方政府缺乏内控机制,就需建立上控机制,由上级政府进行管理。
再次,还要改变政绩观,减少地方政府融资的刚性冲动。
江苏省财政厅官员表示,应该改革地方党政的考核机制,不能唯GDP增长,应该把债务指标也进行考核。比如上任政府留下100亿元债务,在下任官员离开的时候,联系GDP增长增加到120亿元债务是允许的,但若激增到200亿元就说明这任领导不负责任。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表示,审计署的债务审计,有利于搞清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政府现有融资模式,防控和化解财政运行中的矛盾和风险。
尹中卿说,一要研究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规,尽快出台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办法,建立和健全政府举债融资制度、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债务管理制度,以及官员考核、惩戒机制,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制度。
二要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针对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位过宽、数量过多以及资金分散的状况,加大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规范力度。以资产重组为手段,做大做强做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法人结构,完善投融资平台治理结构,充实投融资平台资本金,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实体化”。
三要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应采取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的办法,“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为地方政府寻找到合法的融资渠道。规范政府收入途径,防范地方政府通过收过头税、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弥补财政收入下降的行为。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措施,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清理,隔离不良资产,把地方负债逐渐消化掉。
四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高风险地区债务监管并督促其研究制定化解措施,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将融资平台的资金状况、负债水平以及项目效益等公之于众,接受地方人大以及社会的监督,避免投资风险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转化。
此前,财政部与亚行、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AFDC)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亚行技援“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项目总结研讨会,与会人士认为,从长期来看,还应该设立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单一目的的信用评级机构,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设立在中央有关部门监管下的专门机构,监管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建立和完善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原标题:地方债大摸底:四级政府负债超过14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