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斌奔波于公安局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的同时,林某也极力与刘斌沟通,希望他们接受他的和解方案。为了减少损失,刘斌接受了林某提的方案,即林某自愿替张位忠偿还150万元,条件是刘斌认可张位忠的欠款系民间借贷,不涉及任何诈骗性质,不得以张位忠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6月份,双方对此达成一致的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先付100万元,8月3日之前付余款50万元。
刘斌告诉记者,林某已按约支付了150万元。
银行扣划“转过来的240万”
为了追回这240万元,刘斌将张位忠、张位忠的公司江西宣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银行昌南支行告上法庭
对于赣州银行昌南支行扣划掉的240万元,刘斌认为自己很冤枉,据他了解,张位忠公司与赣州银行有一笔承兑汇票,但是要到10月份才到期。银行于5月20日就将张位忠公司账号上刘斌转过来的240万元和账号上原有的60万元作为保证金扣划了,自己怎么办?
刘斌认为,银行在张位忠公司的承兑汇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扣划其账号里的钱,何况这些钱是他们借给张位忠“过桥”的钱。
为了追回这240万元,刘斌将张位忠、张位忠的公司江西宣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昌公司)、赣州银行昌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位忠、赣州银行昌南支行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对于刘斌的起诉,10月12日,赣州银行昌南支行申请了保全复议。
复议书称,刘斌和宣昌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刘斌借款给宣昌公司,在宣昌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刘斌只能向借款人主张债务,而昌南支行既非这一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也非担保人,刘斌无事实和理由要求昌南支行承担本案的责任,也无权要求冻结昌南支行的财产。另外,由于宣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法定代表人张位忠现已逃逸,根据承兑协议第二条约定,昌南支行有权在汇票到期前用宣昌公司账户内的资金提高保证金的比例,并且该笔承兑汇票已于2013年10月10日到期,赣州银行昌南支行已经无条件兑付,该笔汇票款已转为逾期贷款,扣划宣昌公司账户内的资金系行使不安抗辩权,属自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斌提供的担保财产;冻结赣州银行昌南支行银行存款240万元;查封张位忠的住房和商铺。
刘斌认为,这个裁定等于法院也认可张位忠公司账上的钱还是自己的,赣州银行昌南支行无权擅自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