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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转让须客户同意 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利益
money.fjnet.cn 2011-09-19 15:58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二是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如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如偿付能力充足,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四是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

五是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如《转让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可以说,《转让办法》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在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理财周刊)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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