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保险> 行业动态 > 正文
泰康人寿以领礼品为名欺骗用户投保被告
money.fjnet.cn 2012-07-04 15:41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殿佳在保险单上签名,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应视为成立。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杨殿佳2009年10月21日就知道银行存款被保险公司扣划,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却在两年后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殿佳诉讼请求。杨殿佳不服,向湖滨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湖滨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判决不公,遂依法提请三门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与此同时,该院认为卢某具有欺骗行为,将建议公安机关对卢某另案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湖滨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森认为,卢某在推荐保险产品时,不但未公开保单全部内容,还自己填写了部分内容并代替杨殿佳签字。杨殿佳在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仅是为了获得礼品,并非是签订合同真实意思的表达,保险公司的行为属欺骗,故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此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建行三门峡支行系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editor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