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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安居拖欠货款被起诉 供应商称小公司早给拖死了
money.fjnet.cn 2012-09-25 10:35   来源:国际金融报    我来说两句

再次败诉

原以为手握公安局无罪证据的“尚方宝剑”,却没想到还会败诉。

在杨浦区法院的二次审判中表示,由于上海市二中院以“《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明认定”,故本案重审,同时因被告针对《询证函》报案,故其中止诉讼。

其判决中表示,原告从总供货7000多万元左右中提出700余万元发票主张货款,逻辑上不能成立,原告的《询证函》无原始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证据无证明力,再加上《询证函》印章与账目有疑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杨浦区法院表示,原告仅凭《询证函》及对应的发票主张货款,既不能证明该部分发票双方未经结算,也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依据不够充分。最后表示,如果原告今后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则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主张。

宏星建材所有美好的期待,瞬间落空。

争议

判决不公?

“杨浦区法院的审判十分不公,完全是偏袒百安居。”黄顺和表示,无论如何,他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哪有欠了钱不还的道理?!”

“重审法院未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宏星建材二审代理律师谷文珺表示,法院免除了被上诉人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他表示,在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7242870.81元。按照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被上诉人要否认上诉人的证据,应当“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重审判决没有公正客观地将‘《询证函》的真实性及本案相关事实’查清,没有公正客观地将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查清,也没有公正客观地按照证据规则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而是处处庇护被上诉人。法院与被上诉人一起在《询证函》的枝节问题上反复要求上诉人陈述,之后从上诉人陈述中找到所谓‘矛盾’和‘疑点’来达到其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目的。”谷文珺如是表示。

“被上诉人应对双方不按合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谷文珺再举例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由被上诉人制作的几十万字的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双方买卖合同中操作一切事务的依据,包括开发票信息、开票付款程序、退货程序、BtoB系统、合同终止处理。被上诉人已将上述合同作为重要证据提供,却否认了与上述内容有关的约定,但未提供一份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免除了被上诉人上述举证责任。

对此,百安居接受采访时表示,百安居一直以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

不过,有意思的是,记者发现,在上海太平洋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百安居一案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洋厨房声称,有90多万元的已开发票百安居没有支付相关款项。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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