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
“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谷文珺表示,本案中下述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已查清,重审判决却不予认定。谷文珺表示,《询证函》是本案关键的直接证据,其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谷文珺表示,本案中的《询证函》是书证原件直接证据,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可重审法院却否认了《询证函》的证明效力。重审判决否认《询证函》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盖什么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询证函》一定要加盖公司法人章,更何况被上诉人加盖的也属于公章的合同专用章。”谷文珺表示,被上诉人自行规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即使存在,也与本案毫无关系,更不能以此否认其所盖章的对外效力。至于对《询证函》尾部应有什么内容,从来没规定,更不能自行规定因为无该内容就认为存在疑点;相反,在《询证函》首部明确提示被上诉人如“信息不符”应予以详列注明,被上诉人在《询证函》上未表示“信息不符”并加盖印章,足以说明其认可《询证函》所载内容,这样认定才符合事实和常理。
“被上诉人的BtoB系统中的上诉人财务数据无故消失,这一不符合常理的重要事实杨浦法院未予重视和认定。”谷文珺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均明确双方通过BtoB系统进行财务工作。采购合同BtoB系统使用条款中规定“百安居提供了BtoB平台,供应商可以通过此平台及时了解其商品在每家百安居商店的销售情况,并可生成形式发票和销售对账单用于对账,除此之外,BtoB平台还为供应商提供了诸多增值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与其供应商品有关的库存、订单、结算、统计等信息”,对于可以查清被上诉人欠款情况的系统数据,居然被被上诉人这么快地消失,显然不符合常理。对这一重要事实重审判决未提及。
“被上诉人收取增值税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证明其已收到上诉人的收货单且认可欠上诉人发票载明的货款,该重要事实未认定。”谷文珺表示综上种种,重审判决连基本事实都没查清,事实上这也是法院将对被上诉人不利的事实彻底回避。
百安居表示,百安居通过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的SCM平台对账,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百安居与宏星在账扣金额方面完全一致,无任何争议,其进一步表示,百安居长期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制定的各类行业规范标准。并且对于内部管理和流程都有明确的规范,严格执行。
“百安居与上海宏星双方的采购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但杨浦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却没有提到采购合同的任何内容。”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他的经验,通常来说,凡是有书面合同的买卖纠纷案件,没有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不将书面合同内容写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且原告以询证函主张债权却被法院以主观推断认为不具有证明力的案例也极其罕见,这两种情况居然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同时出现,令人难以理解,也无法不令人充满想象。
张马林表示,另外,从判决书来看,杨浦法院更多要求了上海宏星的举证责任,而对于百安居的举证责任,似乎有所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