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
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真实性
据李先生回忆,由于妻子倒地后撞到了头部,并一直喊头疼得厉害,他当时吓坏了,第一时间就想着把人往医院送,之后,他一直在医院焦急等待着检查结果。直到妻子情况稳定一点后,他才回过神来,而此时,已经是案发的第二天了。就在家人都冷静下来后,儿子小李突然想起保险之事,因为他是车主,车子是投了保险的。当被儿子问及是否已经报警后,李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还没有报案。
2011年10月1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李先生向交管部门报警,交管部门对此报警进行了登记。2012年5月,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在某大型商场的室内停车场内,因在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造成行人张女士受伤,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事故认定书上,交管部门也明确记载:“此事故无现场,系事后报案”。
之后,李先生的家人便按照程序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受伤的张女士是开车的李先生的妻子,而肇事车的车主又是张女士的儿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记载“此事故无现场,系事后报案”,所以,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这完全出乎李先生一家的预料,而拒赔的理由也令他们无法接受,谁会为了一点点赔偿拿家人的生命安全做赌注呢?为此,他们只好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而这样一来,张女士不得不将自己的丈夫、儿子一块儿给告了。
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儿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
质疑事故真实性得提供证据
日前,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先生强调,他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才报警,完全是因为当时自己处于一种慌乱的状态,一心只想着妻子的安危,完全没有想到保险理赔之事。而且,正因为撞了自己的妻子,他才忽略了报警这一行为。对此,保险公司则坚持自己的观点,首先事故没有现场,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才报警,交管部门半年后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伤者与肇事车车主、肇事者分别是母子、夫妻关系,他们不得不质疑这起事故的真实性。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交管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无足够的相反证据,一般应认定其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且经调查,被告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第二日已向交管部门进行报警,交管部门已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了登记。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于本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