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难以落实
从现有的问责机制看,主要是自上而下的问责。而对于央企巨亏,据公开报道,目前为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的负责人因经营或投资亏损而被撤职的,似乎只有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荚长斌、陈久霖,以及中国中钢集团的黄天文。2007年2月,投机原油期货交易致中航油亏损5.5亿美元,原中航油总经理荚长斌被责令辞职,原中航油副总经理陈久霖入狱。由于民企方面30亿-40亿元的欠账成为中钢的“沉没成本”,2011年国资委免去了中钢集团总裁黄天文职务。
但出现经营或投资巨亏的53家骨干央企(这些央企处于国家明确控制的七大行业,如航天军工、石油石化、民航、航运、电信、煤炭、电网电力,以及一些支柱产业如建筑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央企最高负责人,却从来没有因投资或经营巨亏被责令辞职。据国资委统计,2008年共有68家央企曝出114亿美元的海外业务巨额浮亏,也涉及骨干企业。
“追究央企负责人责任还不够细化,不同亏损金额有怎样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细化,在界定央企管理层‘不称职’时,从来没有央企负责人考核结果为最低级E级。”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指出,考核细化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53家骨干央企负责人有政治级别(骨干央企“一把手”为副部级,其他央企为局级,“一把手”由国资委任免),任免由中组部认定,骨干央企“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改革不是由国资委一个部门能决定的。而“一把手”的政治诉求成为了央企向“巨无霸”发展的动力,这易使整个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在做相关战略规划、市场分析时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评估不足,甚至铤而走险。
第二个难点在于,问责机制应该是一个体系,许多行业的过快扩张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有关联。例如,钢铁企业的飞速“做大”与地方就业、GDP有巨大关联,因此钢铁企业亏损后要“瘦身”谈何容易,撤掉央企“一把手”并不能真正解决企业的改革发展问题。
问责制度亟待升级
祝波善认为,对于央企巨亏,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套界定“亏损容忍度”的机制,将企业业绩与央企管理层的利益及自身定位、认知更密切地结合起来。
“国企经理人去行政化、严格执行央企负责人的问责机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对防止‘一言堂’和盲目扩张导致的巨亏现象有积极作用。但本质而言,改变一股独大、走公司治理的市场化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与此同时,方攀峰认为,近几年央企上市公司试点的外部董事、监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应保证总经理等经营班子是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董事会成员增加由机构投资人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由中小投资人提名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层面行成制约机制。
许保利认为,企业出现亏损总要有人来承担责任,责任人就是企业高管。这时,企业“一把手”等领导班子可以有两个选择,若认为扭亏无望,则申请自动辞职;若对经营有信心,可以给出一个扭亏期限,在此期限内实行零薪酬,到期末未能实现扭亏目标,则自动辞职,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管理层将更多精力专注于公司管理和内部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