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永文
一家物流公司给车辆买保险当日就出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险却遭拒赔。原因是按照保险公司规定,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为次日凌晨零时起。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9月2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次日凌晨零时开始的规定违反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为无效合同条款,应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额赔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保监会2009年已发文要求改“次日零时生效”为“即时生效”,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依旧默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次日凌晨零时,只有个别保险公司称有“即时生效”选项,却“并不建议选择”。
第一次买车的车主多为驾驶新手,买了保险开着新车回家的路上,这段时间潜在的交通事故风险并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是由已经投了保的投保人自己承担。车主朋友们想过没有,这样的“时间差”,会让你多承担风险。
事件
买保险当日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根据判决书所载内容,2011年11月14日,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准备从西安经开区泾渭工业园陕汽集团车库发送10辆重型装载自卸车至新疆霍尔果斯。当日下午4时17分,通汇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高陵县办事处缴纳了保险费,为临时车牌为“陕V5××××”等10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商业险。每辆车交保险费214.58元,共计支付保险费2145.8元。当日,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只给了一张卡,卡上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当晚7时20分许,通汇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重型装载自卸车沿泾高南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陵县姬家十字西300米处时,该车车厢与横跨道路的电缆线相挂,致使与电缆相连的道路南北两侧的电杆被拉倒。北侧电杆倒地时将一名行人塌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警方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通汇公司立即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险,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未见到相关保单。
2011年11月1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的保险合同。通汇公司先行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36万元。由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内为由不同意理赔,双方调解未果,通汇公司诉至碑林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其支付赔偿金12万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其支付赔偿金2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