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海峡财讯 > 正文
四企业起诉福州国税局讨要四千万出口退税
money.fjnet.cn 2012-06-20 09: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行政行为自相矛盾”?

“福建出版外贸等四家企业对福州市国税局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福州市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其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对外贸易行为合法、正当,应予退税。”前述消息人士透露。

该人士还认为,此案关系到福建省外贸行业发展方向及生存模式。

据其透露,这四家企业超过4千万元的出口退税案值,系2007至2009年间,这些企业分别向江苏省宿迁市、安徽省宿松县、东至县、祁门县、旌德县等地的28家生产企业,购买价税超3亿元的服装、织带等货物出口到国外,此等交易共取得31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令这四家企业感到不解的在于,他们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福州市国税局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确认无误后,才办理了退税手续,但福州市国税局后来却以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虚开为由,向四家企业追缴不予退税款项。

福州市国税局的依据是,与这四家企业发生交易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稽查局,曾向其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称《通知单》)和《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下称《证明》),均以表格汇总的形式,罗列这些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系虚开。

“仅以表格汇总未附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作任何调查,就简单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事实根据明显不足。”福建一位税务律师认为,“至少应该有何种虚开、何时虚开以及虚开的过程认定和证据。”

上述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此案庭审阶段,这四家企业的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已经指出,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包括《通知单》在内的协查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证据线索,而非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福州市国税局在不作核查、无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采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出具的自相矛盾的文件,违反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福州市国税局在庭审答辩时称,其作为征管局,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对这起涉税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之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合法性,其仅需对对方税务局所做的处理结果做到审慎的表面审查即可。形式单一并不代表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确定性、合法性。

根据双方举证,与成为原告的四家企业发生交易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此前向福州市国税局出具的回函已证实不存在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和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福州市国税局也是据此为各出口企业办理了出口退税。但同一机关在相隔数月后,又就同一事实以一份简单的《证明》和《通知单》否定自己。

责任编辑:王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