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底气”来自于去年9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裁决。这份裁决最终认定,李女士和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与李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按规定补缴社保。
去年4月14日,中宏浙江分公司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称,李女士多次未履行反洗钱法义务,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合同相关手续。
这是李女士在中宏保险工作的第六年,她曾因为业绩在浙南地区排名第一,被中宏保险评为2008年度群英会最佳业务经理。
“我1996年进入保险行业,之后进入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这几年来为公司的发展壮大立下汗马功劳,我也从进来时的高级业务主任晋升为高级营业经理。”李女士说,而公司所谓未履行反洗钱法并不成立,她只是为方便客户缴纳保费,代客户缴纳保费,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保险代理人制度,她被解聘后,将两手空空地离去,一手发展的团队将全部归于公司,好在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维护了她的权利。
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彼此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但在当前不存在保险代理人工商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合格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李女士劳动期间,从事保险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按月获取劳动报酬。
保险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在劳动部门裁定后不到一个月,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便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女士和公司签订《代理人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李女士为人身保险代理人,李女士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按照实际业绩领取代理佣金,《代理人合同》中明确双方未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确认彼此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补缴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