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中国一样,广大西方发达国家在高速发展期也几乎都经历过“诚信危机”。19世纪下半叶,迅速膨胀的美国商业社会奉行着“只要赚钱就成,让公众利益去死”的经营哲学,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比比皆是。在狄更斯的笔下,我们也能看到曾经光辉的大英帝国在19世纪初是多么的腐败、唯利是图和尔虞我诈。我们的近邻日本的诚信危机则出现在“房地产泡沫”的20世纪末,大批的财务造假最终让日本人长期积累的财富灰飞烟灭,也让其经历了“失去的十年”。
如果说英美的诚信危机还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此类机制,那么日本的诚信危机酿成恶果却是该国已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之后发生的。由此可见,个人信用系统也许能增加每个公民对维护信用的重视,却难以从根本上避免或解决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这套系统治标不治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问题。
诚信问题表面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但人们之所以尔虞我诈,是因为彼此之间不知根知底。而不良企业之所以能坑害消费者,也是因为消费者对企业的生产情况一无所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人口流动,人口的快速流动造成了“陌生人社会”,而解决这种新形势下的信息不对等,是建立诚信社会的根本途径。
然而,当前的这套个人信用系统只能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每个人知根知底,却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因此对于社会诚信问题成效有限。
此外,从当前这套系统所收录的信息来看,系统只能让“好人”更小心谨慎,却不能阻止“坏人”为所欲为,刑事纪律等更要命的内容并未包含其中。
再进一步说,这套系统也不能让一般民众获知银行或企业是否诚信。从日本的事例和美国次贷危机来看,一个或一群不诚信的企业和银行造成的灾难远比一两个骗子大得多。诚信问题不应仅仅针对个人,也应针对包括政府、企业在内的每一个社会行为体。
链 接
中外信用档案有何不同
法律
中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没有专项法律,仅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里的对诚实信用零散规定,而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章程;美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用档案管理法律体系,其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45项法律。
机构
还贷、信用卡还款等经济行为是个人信用档案的核心内容。中国目前最大的征信数据库是央行开发管理的“个人征信系统”;日本银行协会则建立了第三方的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记录信息;美国信用档案的记录主要由商业性服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
采集
除了还贷、信用卡还款等核心内容,个人社会信誉也是个人信用档案不可缺少部分。在英国,恶意拖欠房东的房租都会被记录进个人信用档案里。在中国,个人信用信息是被“隐蔽”录入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以至于只有在主动查询的情况下,方才获悉自己有信用污点。美国《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 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情况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当事人拥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
评估
信息登记完了,如何对信用评估?在中国,信息登记机构极少。美国的登记单位和信息共享机制,可得出从测评者出生起所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其信用评估单位—三大信用局使用的人信用评级方法都是FICO 信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