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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华夏银行上海理财事件 投资理财产品岂能雾里看花
money.fjnet.cn 2013-01-09 09:32   来源:经济导报    我来说两句

项目选择多有瑕疵,投资者“误入歧途”,前文所述的两个缺陷注定华夏银行(600015)问题“理财产品”先天不足。除此之外,该类“基金”还存在资金投向、回收方面有漏洞,风险控制差等问题。

但投资者大可不必因为华夏银行问题“理财产品”事件,将所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视为洪水猛兽。只是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擦亮眼睛。

资金投放各有弊端

前文提及,“基金”找到了项目,募集到了资金,接下来要做的事情是将资金投到项目上去,即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此类“基金”的投放方式有多种,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弊端。

最简单的做法是由“基金”与融资方签署借款合同,直接将资金借给融资方,这种方式简单且无额外费用支出。然而,这种企业间借贷的方式违背了国家金融法规,后患无穷。如果投资者遇到了这种“基金”,一定要敬而远之。

相对高级一点的方式,是借助正规的金融中介将这笔资金借出去。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形式和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形式。这种方式的问题是,谨慎的银行或信托对“基金”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存疑,不愿受理这种业务;即使受理,也要收取部分费用,同样又将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更专业的方式,是“基金”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身份出现,以入股的名义借贷给企业。这种操作模式,以股权投资之名、行债权投资之实,挂羊头卖狗肉。这种操作模式表面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而且有机会以PE的名义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某些优惠政策,是比较专业的“基金”采取的手法。但是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入股需要变更工商登记)。

投资者收益缺乏保障

在“基金”到期后的分配环节,虽有多种方式,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GP(一般合伙人,通常为“基金”发起人)一定要取得比LP(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

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管理费的设计,“基金”在合伙协议中约定,GP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收取管理费。比较极端的方式是GP本身并不出资或仅出少量资金,即使到期借出的资金不能顺利回收,GP也能取得一定收益,而这时作为LP的普通投资者很可能血本无归。

另一种是优先劣后级的设计。这种模式借用了结构性信托的设计,由GP以少量资金做劣后方,LP做优先方,只有LP取得了约定的本金利息后,GP才参与分配。这种结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因为当借款到期后,绝大多数情况下只可能出现两个结局,要么企业还本付息,要么企业连本金也还不上,很少会出现只能归还部分本金或利息的情况。GP做这种设计,一方面能忽悠投资者:你做优先、我做劣后,分利润先分配你,亏钱先亏我;另一方面,也可使自己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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