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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改革迈步 发行人与承销商可商定IPO发行价
money.fjnet.cn 2012-05-22 08:35   来源:中国证券网    我来说两句

按照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直接或间接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为确保条款落实,证券业协会还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制定相应细则。

《办法》还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扩至包括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的“门槛”,包括五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主承销商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为防止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办法》专门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询价对象进行初步沟通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同时不得透露预披露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对于市场关注度很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位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将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另外,在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上,《办法》强调了机构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公众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内容与完整性须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办法》引入了股票发行的“静默期”制度,并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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