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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改革迈步 发行人与承销商可商定IPO发行价
money.fjnet.cn 2012-05-22 08:35   来源:中国证券网    我来说两句

“静默期”规范信披,单纯博价差被禁

放松的同时,规范性要求却在收紧,首当其冲便是对信披的要求。

《办法》增加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今后在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询价、打新行为的监管也进一步得以明确。《办法》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出,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将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上述负责人指出,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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