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发债:离自主发债还遥远
上海证券报:首批试点选择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这四个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且财政部下发的试点方案对于发债年限和不同年限所占比例也作了具体规定,您认为决策层的相对谨慎是出于怎样的考虑?目前试点的自行发债与今后的自主发债有何不同?
刘尚希:首批试点选择经济实力还可以的省市,不发达地区根本不具备试点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的自行发债也只是象征性的,但媒体把这个放大了。
要全面真正意义上让地方去发债,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首先发债的主体即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需要公开,现在地方债务整体规模是靠审计署审查统计得出来的,但试点发债的四个省市债务并没有公布,其财政的透明度、预算的状况、政府的资产状况都没有明确的说法,而政府的信誉是取决其财政状况的,与经济实力也密切相关。在这些前提条件都没有具备的情况下,市场怎么知道这些地方债券的债性如何。
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的区别,简单说就是自主发债自己做主,自行发债不做主。自主意味着要独立承担责任风险,要有这种意识和能力,要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不能因为它是政府就缺少一些条件也可以去发债融资。
在单一制国家的分税制条件下,作为财政体制的政治基础与经济之间实际上是存在背离的,这是造成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困扰的主因。自行发债只是将原来由中央代为发行的行为转移到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并未放弃管理权限。而自主发行则地方政府获得完全的发债权利。
盛宏清:首批试点选择上述四省市,一是上述省市房价高企,需要资金加快建设保障房;二是上述省市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最轻,能获取市场较好的信用评级,有利于债券顺利发行。由于发债的信用评级和定价机制目前市场还无惯例可遵循,因而管理层先进行小规模的试点,“摸着石头过河”。
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指标,而且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与自主发债存在很大距离。自主发债没有限额指标,按照地方财政实力和资金需要自主发行,而且需要评级机构给予评级,评级差距体现各地方的信用和财政力量差距,利息偿还由地方自主偿还。
姜超: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试点,是非常常见的,比如近期增值税改革,上海开始试点。此外,经济发达区域的地方债更容易得到市场的认可,发行利率也不会较之前的地方债上浮太多,并不会使发债成本显著增加。
自行发债仅是一个过渡,本质上并未改变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的属性。未来自主发债后,债券期限,债券规模,资金用途,偿债来源等都由地方政府决定,而目前自行发债的多数属性都有财政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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